I. 引言
- 最近的两项裁决,分别来自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新加坡法院澄清/确认了版权法中的某些原则。本文从汇编、合理使用和原创性这三个方面的版权原则探讨这两个案例。
II. 汇编和公平使用
- Global Yellow Pages Ltd 对Promedia Directories Pte Ltd 1 (“Global Yellow Pages”) 一案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是电话簿的出版商。原告指控被告通过复制原告拥有的材料侵犯了其目录中的版权。
f. - 需要确定的第一个问题是版权是否存在于原告的电话簿中。电话簿本质上是事实/数据的汇编,这是否足以超越原创性的门槛必须由上诉法院确定。上诉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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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版权在任何文学作品中得以存在,必须有一种与人类智力的参与有因果关系的创作……编者必须在选择或安排编撰材料时发挥足够的创造力;如果编译者这样做,产生的版权只会以选择或安排材料2的形式保护原始表达。2 - 原告声称其目录的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版权:
-
在每个分类中排列的列表
上诉法院认为,这仅仅是“事实发现活动”3,并没有发挥创造力。
-
商业清单中的列表
虽然商业清单的选择缺乏创造性,但发现商业清单的编排表现出了足够的创造性,但只是在小范围内,由此产生的版权“非常薄弱”4, 因此,“只有近乎批发地获取[商业清单],才能确立侵权行为,其安排与[商业清单]4中的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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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信息(即旨在检测和证明复制的虚拟信息列表)
原告关于种子信息获得版权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它本来就不是文学作品,而且“虚拟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的创作远未达到必要的创造性标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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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只有商业列表的排列引发了版权(尽管是“薄弱”的),但由于被告只获取了原告目录中的数据,因此并没有侵犯版权。原告在上诉期间试图提出被告的临时数据库是侵权作品的论点。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这一论点一开始就没有充分辩护7 。 尽管如此,即使原告可以依据被告的临时数据库,其侵犯版权的主张也同样会失败,因为辩方主张的公平使用将会成功。
- 在评估公平使用的抗辩能否成功时,版权法 8 第 35(2) 节列出了五个可以考虑的因素,即:
- 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类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否出于非营利教育目的;
- 作品或改编的性质;
- 与整部作品或改编作品相关的复制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 交易对作品或改编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和
- 在合理时间内以普通商业价格获得作品或改编作品的可能性。
- 上诉法院进一步详细阐述了每一个因素。
- 使用性质的目的——这一因素要求法院比较“侵权作品和原创作品的目的,并评估使用是否公平”9。上诉法院认为,“原作和侵权作品具有相同的目的,这一事实往往会影响公平使用的裁决”10。此外,商业剥削推动交易的事实通常(只是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会对公平使用的结果产生影响11。
- 作品的性质——这里的调查是针对所讨论的作品类型是否“比其他作品更接近预期版权保护的核心,从而导致在复制之前的作品时更难确定合理使用”12。上诉法院举了一个例子,即公平处理不太可能适用于基于虚拟(而不是基于事实)的作品,因为版权保护并没有那么“薄弱”。
- 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重点是所取材料的数量和价值(即质量重要性),以及它们对于复制目的是否合理13;
-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价值潜在市场的影响——法院不仅会关注被指控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还会关注此类未经检查的行为是否会对潜在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包括对衍生作品市场造成的损害14。
- 在合理时间内以普通商业价格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如果被告本可以以合理商业条款获得作品,则公平使用的可能性较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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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上述因素应用于事实,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因素 | 发现 | |
---|---|---|
(a) | 使用性质的目的 |
|
(b) | 工作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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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
|
(d) |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价值的潜在市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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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在合理时间内以普通商业价格获得作品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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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衍生作品的原创性
- 在 PropertyGuru Pte Ltd 对 99 Pte Ltd16 (“PropertyGuru”), 一案中,原告和被告都从事提供在线财产分类的业务。原告起诉被告复制原告网站上的照片。
- 毫无疑问,照片是可以存在版权的艺术作品,因此可以提出侵犯版权的主张。然而,这些照片最初是由原告服务的最终用户拍摄的,原告在其网站上发布之前对其进行了更改。更改包括调整照片大小、调整光线平衡和柔化照片边缘17。 本案的问题是原告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拥有这些照片的版权。
- 高等法院批准了Interlego AG对Tyco Industries Inc18一案,该案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即复制本身不会产生原创作品,而且必须有实质性的修改或修饰元素,足以使整个作品成为原创作品19。举个例子,高等法院引用了The Reject Shop Plc 对 Robert Manners20一案,解释版权图纸的复印和放大版本不存在版权21。
- 高等法院将原始照片与修改后的照片进行比较后,认为22A:“除了尺寸变化外,每张原始照片与其图像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可辨别的差异。如果没有水印,很难分辨哪张是原始照片,哪张是修改后的照片。 我的意思不是说照片的数字编辑永远不会导致改变原始作品的图像。 编辑图像的技术可能性现在相当先进。 可以想象,一张照片可能会被如此大幅度地改变,其方式显然需要大量的艺术技能和劳动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然而,根据本案的事实,如果没有水印,原始照片和带水印的照片几乎无法区分。”
- 因此,驳回原告对被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
IV. 结论
- 这两个案例阐明了版权法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澄清与衍生作品的汇编、合理使用和原创性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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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贵耀先生(Mr. Ryan Huang)
资深律师
新加坡山黛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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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ryan@yusarn.com
1 [2017] SGCA 28
2 Global Yellow Pages at [24]
3 Global Yellow Pages at [38]
4 Global Yellow Pages at [49]
5 Global Yellow Pages at [49]
6 Global Yellow Pages at [52]
7 Global Yellow Pages at [54] to [58]
8 Cap 63, 2006 Rev Ed
9 Global Yellow Pages at [77]
10 Global Yellow Pages at [78]
11 Global Yellow Pages at [80] and [81]
12 Global Yellow Pages at [82]
13 Global Yellow Pages at [83]
14 Global Yellow Pages at [84]
15 Global Yellow Pages at [85]
16 [2018] SGHC 52
17 PropertyGuru at [103]
18 [1989] AC 217
19 PropertyGuru at [99]
20 [1995] FSR 870
21 PropertyGuru at [100]
22 PropertyGuru at [103]